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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调查和监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三)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监测和评价保健食品安全状况,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责任。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根据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相关工作。
(五)承担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组织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实施。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关信息。
(八)承担进口药品、中药材及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的通关备案工作。
(九)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质量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抽检工作。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突发事件。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十)指导和监督稽查队伍和区县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受省局委托,承担执业药师考试资格审核、注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县食药监局职能:
一、接受南京市食药监局委托承担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工作及其他市级药品、医疗器械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行政许可。
三、对辖区内下列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市下达计划进行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质量监督抽样;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1.药品零售企业;
2.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含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3.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企业;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5.餐饮服务机构(不含市重点餐饮接待单位)。
四、市食药监局委托、授权、指定管理的机构、事项
五、依法查处辖区内市食药监局负责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以外的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上级部门指定查处的案件。
六、结合工作实际,依法整顿和规范本辖区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七、配合市食药监局做好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落实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九、本辖区及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信访等的核实、处理、答复。
十、本辖区和上级交办的餐饮服务环节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具体实施。
十二、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定期通报本地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组织下,开展本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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