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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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文件
关于接受省局委托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通知
2008年07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受省局委托,我局自今年71日起开始以省局的名义,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现按照省局《关于组织市局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通知》(苏食药监政〔2008165号)精神,确定办理流程如下,特此通知。

一、申报材料的受理

由局受理中心统一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填写《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内部流转单》(以下简称《内部流转单》),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形式审查指南,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报材料的审查

企业材料受理后交医疗器械处,由审查经办人按照办理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内部流转单》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需要补充完善的,在10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实质审查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申报材料的复审

审查经办人复审合格后,交医疗器械处负责人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复审,并在《内部流转单》上作出准予证明或不予证明的建议。

四、申报材料的审定

医疗器械处负责人复审合格后,交局分管领导,在《内部流转单》上签署意见后交审查经办人

五、证明书、决定书的制作和发放

审查经办人按照审定意见,制作决定书样式,随申报材料一并交局受理中心盖章、发放相应文件(销售证明书、决定书、申请表)。

出口销售证明书办理方法可登陆我局网站(www.njfda.gov.cn)查询。

咨询电话:84639021(局受理中心)。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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