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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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
2006年02月14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通知》下达之日起至8月底,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辖区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经营药品的情况,为下一阶段的整治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告知上述公共场所药品经营者药品经营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拥有的权利。做到药监部门了解行政相对人情况,行政相对人了解相应法律法规。
    二、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除药食同源以及当地习惯使用的滋补类中药材外,应在9月1日前向当地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程序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从10月份开始,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通知》的部署,开展清查整治。对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无药学技术人员销售处方药等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开展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清查整治要和各专项治理行动有机结合,统一调度,合理安排。要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促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改进,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信心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各市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工作情况,于11月底前告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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