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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6年02月14日

苏食药监市〔2004〕48号


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场验收时要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定。对验收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在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药品,并应在经营活动中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不断完善提高硬件设施及质量管理能力,在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原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办法》(苏药监市〔2001〕7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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