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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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的通知
苏食药监械〔2011〕1号
2011年12月31日

各市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规范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统一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等有关文件,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验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权限
  除体外诊断试剂以外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4519号文执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7363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时间及要求
  新验收标准自201211日起正式实施。201211日后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新标准实施验收;20121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换发许可证时,按新标准实施验收。
  企业在申请变更或换发许可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其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凡是不符合新验收标准的,其经营范围应予以核减。
  各市局在实施新验收标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并及时研究对策。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2、《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3、《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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